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等情况(以下统称项目验收)下关于财务验收方面的工作,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省科技项目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含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四条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含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二)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主要包括:省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验收财务报告,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重新进行财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不通过”三种,第十一条财务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承担单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直接判定“财务验收不通过”,第十二条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的,清缴的结余资金和经财务验收判定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附件:江西省科技厅项目验收财务管理评议表正文内容下载: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来源: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