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第九条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粮食市场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进行核定,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同意后,承储企业要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对库存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进行日常抽查检测,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地方储备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动用以及管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