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三)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主要职责:(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第八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第十条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第十一条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第十二条每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活动,第四章评审与表彰第十七条进入受理名单并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表彰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表彰组织和个人,第二十七条参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及组织宣传推广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