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现就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包干制”管理适用于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二)项目经费管理1.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公示,(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支出,(四)监督管理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2.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22年7月28日附件:(正式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欢迎关注湖北科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