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社字【2022】99号关于明确2022年九江市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省人社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26号)精神,一、户籍地在九江市行政范围内,2022年7月31日以前在九江市本级参保的社保补贴对象,2022年7月31日以前在各县(市、区)参保的社保补贴对象,原则上继续由参保地各县(市、区)落实补贴政策,从2022年7月31日以后开始:(一)社保参保地发生转移而户籍未迁移的人员的社保补贴,原则上由原户籍所在地按政策办理,(二)社保补贴对象的社保参保地发生转移且户籍已在城区或由县(市)迁移落户到城区的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1.社保参保地转移到市本级参保的由市本级落实补贴政策,2.社保参保地转移到户籍地相应的城区则由该城区落实补贴政策,(三)市本级不受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社保关系由区转移到市本级的社保补贴对象,所有转移到市本级的社保补贴对象原则上由原参保地所在区落实补贴政策,(四)社保补贴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在九江市行政范围内,按照文件要求在我市对应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四、各地要在政策范围内迅速启动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