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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书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2-07-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1.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放、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2.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4.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除外),7.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8.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9.不得为线上培训机构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16.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双减”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举报电话:12345,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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