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函告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善相关交接手续后对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移交,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赫章县财政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经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赫章县财政局、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赫章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赫章县财政局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赫章县财政局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