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案件决定书文号:海医保稽决字〔2022〕第1号被稽核单位:海宁市长安镇辛江药店执法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稽核决定书的日期:2022-07-18医疗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书(摘要):稽核事实:2022年2月3日,海宁市长安镇辛江药店未按规定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给持死亡人员“冯林娥”医保卡的家属提供刷卡买药行为,导致医保基金违规支出3220.30元,稽核依据和稽核决定:违反了《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海宁市长安镇辛江药店作出如下稽核处理意见:1、责令全额退回所涉医保基金3220.30元,并立即整改,2、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如不服本稽核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