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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龙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7-27
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企业数字化转型场景等,第三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遴选、评审和评价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对象为行业中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和带动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为行业内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产品和服务,3.具备所服务行业较强的工业知识沉淀能力,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定评审结果,第十二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评价年度通知要求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各地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申报单位(牵头主体)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各地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申报单位(牵头主体)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予以确认,第十七条鼓励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积极参与区域、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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