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和调试日期,因此,我公司对“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1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一期单体项目”作出如下公示: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1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一期单体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吾县伊吾工业园综合能源产业区,本项目按照其环评以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全部建成,一、环保设施竣工调试日期1)环保设施竣工日期:2022年07月25日2)环保设施调试日期:2022年07月26日-2022年09月27日二、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三、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建设单位: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哈密市伊吾县伊吾工业园综合能源产业区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联系人:何小强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