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11日,传真:0431-88690927邮箱:jlshichangchu@163.com附件:《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2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规范、组织建设、信用状况、服务业绩、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行为,(一)A级:1.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2.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60-69(含)分之间,(二)AA级:1.机构服务高效,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好的服务质量;2.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70-79(含)分之间,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一项否决”,不予评定诚信等级:(一)基本指标不达标的;(二)日常运营中有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三)有重大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四)经查证因违规违约引发案件的;(五)经查证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失信违法记录的;(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评定,(五)结果,公示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评定结果,对A级、AA级、AAA级颁发等级证书,对AAA级颁发省级诚信服务机构牌匾,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定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等有关政策中,优先考虑获得诚信等级的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其运营成本,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