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筑节能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运行,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鼓励其他项目按照较高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设计、建设、运行并申请相应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于施工图抽查环节在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提交绿色专篇(包含绿色建筑预评价结论,如项目按相关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4-2021)、《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67-2019)等标准要求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如项目按相关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我局在竣工验收环节对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上述公共建筑运行能耗超过国家和深圳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连续两年建筑能耗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验收、销售、交付、运营管理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