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以及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内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补建市政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将市政消火栓建设资料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以下统称维护单位)维护,也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委托的相应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的维护,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包括原有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未建设、不符合实际需要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