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财政资金补贴10%企业配套5%,其中市本级开展活动不少于6次,每个县(市、区)开展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活动给予30万元补贴,三、进一步降低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含大个体)生产经营成本,按照其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每完成一家入限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五、限上商贸企业高管在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招商引资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政策给予同等优待,前三年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后五年按照地方综合贡献50%给予奖励,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文件与其他文件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