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十四五”第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对象,(一)示范企业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00万元,2.企业上一年度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3.企业上一年度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含),推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含),(二)示范项目1.申报示范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00万元,2.该服务型制造项目已实施1年以上,3.有独立的项目组负责该服务型制造项目的实施,4.该服务型制造项目上一年度收入占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0%(含),(三)示范平台1.平台应以企业为主体,3.平台2020、2021年度为省内10家(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二、2022年省级示范申报材料(一)《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附件1),(二)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专项审计报告(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逐项审计),(三)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近年因实施服务型制造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成果等,附件:1.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2.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汇总表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