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三)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等,《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