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厅组织实施,现就2021年度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依据我省2021年度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交建设〔2016〕279号,新增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失信类别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GLSJ3GLSJ3-2-21因设计单位未按《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开展设计工作,承担高速公路设计、咨询任务的从业企业(咨询项目作为单独的一个合同段纳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从业企业参与设计、施工的已建成高速公路项目,在2021年度发生了相关的不良信用行为(如:设计单位的不当设计或施工单位建设期未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引发严重后果,但具备公路行业相关设计、施工资质的从业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三、评价主体(一)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体为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含PPP项目公司)和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主体为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四、评价流程(一)评价主体及从业企业注册(完成时限:即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本次评价工作通过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开展(网址:http://202.98.194.242:9093/),各从业企业注册的单位名称统一采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企业资质名录中的名称且应与资质证书名称完全一致,(四)系统评价及纸质材料提交1.项目业主单位和营运管理单位评价(完成时限: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业主单位和营运管理单位应登陆系统完成对从业企业投标行为及履约行为的评价并通过系统确认,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评价(完成时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应对属地范围内项目业主单位和营运管理单位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各单位应严格对照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GLSG2-6项社会责任相关评价标准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