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我中心将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在老旧小区和三供一业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小区绿化用地进行规划,并且要保障小区绿化用地被占用后解决好绿化率低的问题,建议列入工作计划逐步实施的填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