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禁止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1)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2)永久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6)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82号)明确的“非农化”相关工作包括:(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2)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