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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准化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2-07-21
第六条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与相邻省、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制定区域协同标准,第八条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业部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市有关行业部门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市有关行业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第三章实施标准第二十八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制度,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等信息,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市有关行业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和理由,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技术进步要求,第三十六条本市对主导制定符合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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