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营商办草拟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第一条营商环境监督员是根据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需要,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营商环境监督员的选聘,第二条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条件(一)政治素质高,(二)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三)营商环境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六)承担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第六条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纪律(一)营商环境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第七条营商环境监督员日常管理(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每位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态度、监督能力、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配合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第八条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解聘营商环境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第九条本办法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