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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东山县人民政府 | 2022-07-20
各有关单位:《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综〔2021〕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意见》中对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承发包标准调整为: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各镇可以按照本部门管理规范采用直接委托辖区施工单位施工或从我县小规模企业候选名单中邀请不少于三家企业进行比选,2.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闽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应全部邀请候选名单的所有企业)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文件规定的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人,请遵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有关精神执行,东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综〔2021〕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意见》中对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承发包标准调整为: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各镇可以按照本部门管理规范采用直接委托辖区施工单位施工或从我县小规模企业候选名单中邀请不少于三家企业进行比选,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闽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应全部邀请候选名单的所有企业)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文件规定的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人,请遵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有关精神执行,东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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