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水、节材、节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分为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四个等级,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按责任分工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时,应优化空间布局,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应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在项目土地出让、租赁或划拨时,注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有关绿色建筑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推进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及设备设施绿色改造,将绿色建筑推广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公示内容、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二)绿色建筑施工资料(包括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实施记录)文件,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经评定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授宜春市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第二十二条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工程优先评优,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