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核定四川省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中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以及进口单位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第三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负责核定进口单位可以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第六条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第七条进口单位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进口单位名单核定结果由科技厅分批次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并报送科技部,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审核结果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第九条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原则上每年对进口单位名单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第十条科技厅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应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科技厅,科技厅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