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开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是由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单位、行业、区域等参与,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第二章申报创建第六条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分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和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登记的、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第八条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第三章创建认定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认定为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区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第二十三条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