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但符合《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区孵化器培育单位、区加速器培育单位,自下一年度起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1.拥有所申报产业载体的房地产权或10年以上运营管理权,3.积极配合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高企培育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其载体内上一年度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数量(高企的商事登记住所和实际办公场所应在同一载体)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一)上一年度区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载体,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该载体奖励,第五条对产业载体按照其载体内上一年度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数量(高企的商事登记住所和实际办公场所应在同一载体)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对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所在产业载体奖励,按1万元/家的标准给给予所在产业载体奖励,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空间载体的运营主体按年度根据高新区门户网站的奖励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如高企在通过认定当年或次年在高新区各空间载体间横向迁移,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空间载体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额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