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一类贷款经办银行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自愿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一类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审核(一类贷款),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瑞安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力社保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网点各自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评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第二十七条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工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第二十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落实瑞安市创业担保基金额度,经办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附表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