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九条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第十五条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潜江支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储存的市级地方储备粮由负责储备粮管理的市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市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下达,第三十六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依据全市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市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市财政局、农发行潜江支行分别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粮食局对市级地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潜江支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配合,(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