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评审范围】区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结(决)算的审核原则上不作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点,第十一条【结果运用】区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性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第三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区审计部门职责】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决)算审核结果开展专项质量抽查,区财政部门通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一年度内可具备评审条件的结(决)算项目清单,建设单位申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应按规定提交资料,(四)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并经核对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质量复查,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其他反映事项及评审结论的评审业务函,第二十七条【审计抽查】区审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提供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以及财政部门未抽审的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等清单资料,区财政部门开展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投资评审业务时,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并出具了工程结(决)算审核报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