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棠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的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3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建制项目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其他相关前期手续的评估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同年度签订的代建合同,第十六条承担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的代建单位,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计列项目概算总投资之中,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等发生的管理费用,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未发生设计变更、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4个条件的,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承担,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