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商务商贸〔2022〕115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39号)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7月1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培育商贸发展新优势,推动商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充分利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和中国-中东欧国家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利用港口和区位优势,以商贸经济指标为依据,五、优化商贸经济发展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区(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配套出台同比扶持政策,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保留最终解释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解读链接:《宁波市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