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第四章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载明辅导员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工作模式、辅导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绩效评价记录等,第十六条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数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年度评价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辅导员绩效评价结果,第五章支持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