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樟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西堡桥,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