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3日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三)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六)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十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第十六条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爱卫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