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60万元,第三条成立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3件、8件、15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给予每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会展资助,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资助,单笔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资助,第三章申报主体及程序第十八条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第十九条申报时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第二十条申报材料(一)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