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市级有关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坚持“公开申报、竞争立项、专家评审(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主管部门会审”原则,(二)凡申报补贴资金的项目,(三)凡申报竞争立项项目补贴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秀山农改办〔2020〕9号)要求,种苗、管护等定额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同一项目实施主体(有利益关联的业主)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及定额补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十)凡申报竞争立项项目(非股权化)的实施主体,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申报补贴资金小于30万元,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项目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持股财政资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