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评价机构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对本机构、本行业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实施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第十条外督员由省、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第十二条内督员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不得连续3次委派同一外督员参与同一评价机构的质量督导工作,第三章质量督导活动实施第十四条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五)评价机构与评价工作相关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等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情况,4.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予以解聘且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质量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