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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商务局 | 2022-07-07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要求,(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2022进口贴息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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