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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酒泉市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 | 2022-07-0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的企业(以下统称涉氢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各章节的适用范畴:涉氢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指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过程中,第二章涉氢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第六条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制氢、储氢或加氢、用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酒泉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第十条涉氢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涉氢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对从事氢能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十七条涉氢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运行和定期检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章生产环节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氢能生产企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储存及安全管理应符合《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应符合《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相关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氢能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氢能生产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储氢装置应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使用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储氢罐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车用储氢压力容器,第七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加氢站: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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