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同一项目已两次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评审与授予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第三十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第三十三条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第三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