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游客在万盛经开区认定的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店购买的旅游商品,成立万盛经开区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中心(以下简称无理由退货中心),第二章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店第五条旅游商品,服从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中心的管理与调解,第四章无理由退货流程第十一条游客所购商品符合无理由退货情形的,游客应当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先向无理由退货商店要求退货,符合退货条件的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当场退货并在1个工作日内返还购物款,游客邮寄购物凭证和购买商品至无理由退货商店,第十三条游客所购商品符合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游客可向无理由退货中心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无理由退货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无理由退货商店及游客进行调解,第五章追偿程序第十四条无理由退货中心先行赔付后,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当及时与无理由退货中心办理游客所退商品的交接手续并支付相关款项,无理由退货中心代为保管游客所退商品的期限为30个自然日,第六章激励扶持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无理由退货中心定期对无理由退货商店实施无理由退货的情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