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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高安市人民政府 | 2022-07-05
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2、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调研工作方案和是否征求部门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将决策草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意见,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材料包括:(一)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第二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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