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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遂宁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2022-07-04
结合原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遂宁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2年7月4日附件遂宁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遂宁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5号)等规定,第二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等,第十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完成后,第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不少于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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