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以信用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面向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第三章担保范围及模式第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包括:(一)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政府性担保服务,政府、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第五章金融机构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接受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申请,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需求开发相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品种,第十六条对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授信额度管理、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便捷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应当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则将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代偿信息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重点考核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数量、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对于已勤勉尽责的人员按担保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授信尽职免责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