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被支持机构总数的10%,第十四条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予以2万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予以10万元年度发展支持,第二十六条企业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购买单价不超过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一)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享受本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