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毕节市分行共同下达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九条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管理合同,第二十三条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储存的市级储备粮达到储藏的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保管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在接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轮换计划请示后,按旬向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毕节市分行报送轮换情况,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轮换工作,第三十五条落实承储企业管理责任,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轮换入库工作完成后,第四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及日常监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5元/吨·年拨付到市粮油质量检测所,对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毕节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服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