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负责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私人建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审批程序:私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私人建房向村、镇提出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上的私人建房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县自然资源局对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私人建房资料进行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联审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应当依法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对通过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审、取得建房许可、完成施工设计的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私人建房应依法接受规划、用地、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不得为城镇居民办理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或超出审批面积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许可的单位和私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