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同安区政务数据中心整合实施方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以下内容不列入信息化项目申报范畴:(一)运行维护类:已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五)其他经区工信局、区政务事务中心认定不属于信息化建设范畴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区工信局牵头开展全区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协助区工信局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及绩效评价,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和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区工信局结合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方向,第九条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务事务中心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规模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筛选,(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应通知区工信局、区政务事务中心参加,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十八条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政务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