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吉林市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由县(市)财政承担100%,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由县(市)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对迁入本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应由吉林市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享受本措施奖补的企业10年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