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参保登记不在该县(市、区)的企业应由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